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
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本公司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與管理,依行政院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作業辦法」,以確保本公司各項業務所涉之個人資料,具有妥善保護措施且使用符合法令規範,適用範圍涵蓋本公司所有營運據點、子公司 、 客戶及供應商。

本公司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執行小組,負責本公司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1. 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經同意簽署「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2. 應事先明確告知當事人本公司名稱、資料取得之目的、所取得之個人資料的類別、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的及方式,以及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和不提供時對權益之影響。
  3. 向其他單位調閱或請求協助提供個人資料時,應填寫「個人資料調閱及提供申請單」,保管單位得審核目的與類別之關聯性,部份提供資料,另須依照本公司「文件管制作業辦法」辦理。
  4.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規定之 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5. 個人資料保管單位應妥善管理,並留存「個人資料調閱及提供申請單」,以資備查及統計。
  6. 個人資料當事人於行使下列權利時,應填寫「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申請書」。具有法定拒絕事由時,本公司將依法拒絕之。
    • 拒絕時,應一併將拒絕原因告知當事人。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7. 個人資料被侵害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負損害賠償任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章罰則追究應負刑責或遭受裁處罰鍰之處分。
  8. 定期每年一次針對所持有之個人資料進行盤點確認並依以下狀況進行個人資料之刪除(銷燬)。
    • (1)各單位定期檢視個人資料之有效性及可用性,刪除或銷燬不必要之個人資料。
      (2)各單位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或違法蒐集時,各單位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或銷燬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3)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於刪除或銷燬個人資料時,應以適當方式記錄並確認其執行結果。
  9. 個人資料保護執行小組應召開會議,並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及執行進行討論並提出改善建議。
    113年度投入個資保護政策相關執行情形量化數據
    1. 事件回應與風險管理:
      • 本年度無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事件。